路车辆,以及林业机械及矿山机械、建筑机械等工程机械。 2、对于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其产品标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上应清楚地标明有关信息。三、 GB7258-2012 的主要修改点(二)采用了与公安交通管理要求一致的机动车分类,调整新增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机动车和汽车的定义,按照现行机动车管理分类,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乘用车和客车的合称)、载货汽车(货车) 和专项作业车,将原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合称为摩托车,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相适应;同时,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特型机动车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公共汽车、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轻便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以使标准使用者能更清晰地理解标准相关条款适用的主体。三、 GB7258-2012 的主要修改点(三) 细化了车辆识别代号相关要求,以期提升汽车(主要是乘用车)的可追溯性,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盗抢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 1、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和可视认性的要求; 2、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 3500kg 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 还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可从车外清晰识读的标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识”的规定; 3、增加了“具有 ECU 单元的乘用车,其 ECU 应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或能通过电子接口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乘用车至少还应在后备箱标识车辆识别代号及在其他 5个主要部件上标识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 4、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允许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