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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度等应符合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其他机动车可参照GB4785-84的规定执行。Р 5.2.2 轻便、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应设置远光灯、近光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各一个,前、后转向信号灯各二个,侧三轮摩托车在边斗上应设置前位灯、后位灯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4785-84的有关规定。Р 5.2.3 全挂车应在车辆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挂车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 ̄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Р 5.3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Р 5.3.1 机动车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车辆空载,允许乘1名驾驶员。前照灯在距屏幕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5 ̄0.80H(H为前照灯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右均不得大于100mm。Р 5.3.2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在屏幕上的整调,要求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 ̄0.9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Р 5.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Р 5.4.1 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4599-8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应符合GB6948-86《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的规定。Р 5.4.2 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Р 5.4.3 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且当前照灯启闭及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Р 5.4.4 空载高为3.0m及以上的客车及厢式货车均须安装示廓灯。Р 5.4.5 汽车应设置危险报警闪光灯。Р 5.4.6 车辆的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Hz应为1.5±0.5,起动时间不大于1.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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