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3)有效调整复杂的教育关系(涉及学生、家长、学校、教师、政府各部分等) (4)极大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二、教育法目录预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与社会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 ( 共10章84条) 三、教育法的特点(一) 主体的多样性“主体”,是指教育法律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从教育对象上看,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从幼儿,到青少年, 到成人接受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对象,都享有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育的义务。这就使教育法的法主体呈现多样性。(二)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不仅确定了教育系统内部的学校、教师、学生等各主体的行为规范,而且也确定了教育系统外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学生家长和其他公民等各主体与教育相关活动的行为规范。调整范围包括举办、实施、管理、接受和参与教育的五大类活动,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单纯认为教育法仅是教育部门的法,是调整学校的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的法,是一种认识上的误解。(三) 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现行教育法中,相当部分是以国家或教育行政机关为一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的,属行政法律关系。比如,儿童年满 6周岁就与国家、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成立,是不需要相对一方承认就存在的。同时,也涉及到如教师聘任、学校间联合办学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此外,在国家和学校之间也存在某些经济法律关系,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呈多样性,并且往往相互交叉,使法律关系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