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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与法同行-PPT课件(精)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之辍学。 3、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和法律规定,给国家、社会及其本人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4、严重不良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⑷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⑸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⑹多次偷窃。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5、严重不良行为的表现有哪些? 6、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的基本要求 1、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2、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予以训诫。王某,刘某,张某是某市五中初一的学生,均不满14 周岁,宋某,姜某,马某是该市八中初一的学生,也均不满 14周岁。一天下午,刘某放学回家,路遇同班同学王某与八中学生宋某发生口角,便不分青红皂白上前为王助威,并打了起来。宋某知道自己打不过他俩,便说: “你们别逞能, 有种的改天再比试比试! ”,双方约定“明天下午在某公园见”。第二天下午,王、刘二人约上同学张某,宋约上姜某、马某,准时赶往公园,双方一见面,便一拥而上,互相厮打起来,殴斗中,双方人员都有轻伤。王、宋二人因小事以生口角,由争吵发展到纠集多人打群架,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双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公安机关最后责令双方学校对结伙斗殴的首要分子王某和宋某等进行批评教育。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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