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种子生产经营法律法规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ppt  |  页数:5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册资金 100 万元以上;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 1名以上经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3. 申请领取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以上 4. 申请领取自选自营种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达到的要求如下: (1)申请注资金 300 万元以上;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销售量的 50% 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 5名以上经过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5.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或个人, 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三.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条件外商以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等形式组建的企业可以投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暂时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除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子产业政策外,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的信誉(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 、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3)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0万美元; (4)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 50%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应按有关规定于播种前 1个月,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