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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pt  |  页数:51 |  大小:666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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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А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Р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Р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Р意。Р解读:办证条件Р①生产经营设施(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②生产经营设备(加工机械、检验仪器)?③专业技术人员(生产、检验、加工贮藏)?④品种(审定、登记和相应品种权授权)?⑤生产地点要求(检疫、隔离、繁殖条件)Р⑥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繁育推: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育种基地、科研投入、Р生产规模、种子经营)Р三、《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条款解读Р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Р、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Р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Р更登记。Р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Р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Р可证。Р解读: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变更的要求和禁止性条款。Р三、《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条款解读Р第三十四条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Р解读:对种子生产者的要求。Р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Р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Р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Р业主管部门规定。Р解读: 明确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和种子样品的法律地位,具体在《农作物种子生产Р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讲。Р三、《种子法》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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