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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法条学习与理解-课件【PPT演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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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一、总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一、总则?第七条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第十条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对管道外敷防腐绝缘层,并加设阴极保护装置; (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 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六)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向管道设施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管道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管道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二、管道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二十二条—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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