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期制和聘任制。②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干部任用条例》对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即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必须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要准确把握干部交流和回避的重点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干部交流的重点。《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是干部交流的重点。②干部回避的重点。《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要准确把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项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二、关于“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