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华、李绍荤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绍华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李珉不主动寻找失包人, 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要求。王家平表示, 本人仅替李珉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原审法院认为,李珉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 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绍华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晋华遗失的。? 根据包内所装提货单及其它物品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但是,李珉不主动与失主联系,反而在家等待“寻包启示”中许诺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酬金,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对李珉的诉讼要求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于 1994 年6月16日判决: 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 625 元由李珉负担。 李珉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但又认为上诉人朱晋华、李绍华在“寻包启示”中所称给付报酬的许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朱晋华、李绍华先后在天津《今晚报》、《天津日报》上刊登的“寻包启示”,即为一种悬赏广告,李绍华还明确表示: “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 15000 元”, 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上诉人李珉,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从而, 在李珉与朱晋华、李绍华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 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