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条,将交通肇事罪中的“车辆”定义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气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一般情况下,由于本身性能所限,驾驶非机动车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但当行为人违章驾驶非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本案中,被告人违章驾驶自行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一、交通事故案例 2. 电动自行车肇事罪小小电动车竟然能把人撞死,这是发生在肥东县店忠路上的一起交通事故。日前,电动车车主黄某被提起公诉。 07年2月15日晚,黄某骑电动车在店忠路上遇到金某,因天色比较黑,而黄某回家心切,车速又比较快,发现金某时已来不及了,金某被撞身亡。黄某负全部责任。一、交通事故案例摩托“骡”拉一、交通事故案例 3. 摩托车肇事罪星期六上午,在某超市附近发生了一起摩托车撞人事故,一叶姓女孩被撞当场晕倒。后送医院抢救,耳部出血,昏迷三天三夜。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驾驶员被依法拘留,负全部责任. 一、交通事故案例一、交通事故案例 4. 酒后驾车明知故犯丢了命担了责明知酒后驾车有危险,却仍明知故犯。日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酒后驾车丧命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死者牟某承担该次事故的七成责任。 2007 年2月23日15时30分,牟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沿国道 204 线由南向北行至 375KM 处时,与对向驾驶的被告陈某驾驶型客车相撞,致牟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现场堪查后认定,死者牟某酒后驾车未靠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认定死者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