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 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正确。第六条: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以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的要求。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帐,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依据第八条:用能单位应按规定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正确可靠。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第十条: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进行分类计量、统计。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制订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计量改造措施。依据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的培训。第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开展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罚则 1、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进行处罚。 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能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3、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