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制定游戏规则,解决“买什么”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法定代理)----解决“买谁的”问题。“三”三种管理:程序管理、结果管理、投诉管理,分别解决合法、公平、和成本效率问题;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四项工作:制订方案、编制文件、执行程序、完成合同?(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1、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3、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三)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必要性?1、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2、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3、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1、增强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例如,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针对以上情况,各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2、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