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公法——与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私法(民法)形成并行两大领域2、宪法的目的(终极价值)?(1)保障人权(最高价值)人权的涵义: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权利两种学说:A/人格核心领域的保障(精神、道德、自我选择与自我决定)B/人格自由发展与一般行为自由?(2)控制、规范国家权力(公权力)——功能主义价值权力分立与制衡三权分立(3)为什么“保障人权与控制权力”?历史角度的诠释人性本恶之人性观(与儒家传统性善论的对比)西方的不信任主义传统?3.宪法的核心内容?(1)个人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A/通过宪法文本予以列举(历史上受到侵害最多的权利——芦部信喜)B/未列举的权利(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隐私权(格瑞斯沃尔德诉康涅迪克州案件)(2)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运作程序、相互关系以分权、权力制约为基本准则————“无分权即无宪法”美国宪法典型的三权分立4、宪法作为根本法、基本法(1)宪法的内容乃是国家、社会生活中最为基本(根本)的要素A/公权力之设置————“组建国家的蓝图”任何公权力在本源上均需宪法的授权B/人权保障个人生活领域最重要的权利、利益(2)宪法的价值乃是整个法制的核心价值、必须体现于其他部门法之中人权保障、权力分立、人民主权、法治原则(3)宪法典效力等级高于普通法律效力:逻辑上的约束力、拘束力-----------应然层面实效:事实上产生的效力——————实然层面A/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思考:是否制定任何法律都需要宪法内容上的依据?两个角度:宪法是公法(调整公权力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内容依据宪法是基本法(立法权的来源)——权力依据B/普通法律与宪法典相抵触,普通法律无效抵触:对相同事项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孙志刚案件:《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管理办法》与《宪法》的抵触通过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而实现中国: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