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1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2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3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第3.2.2条一般情况下,明火设备如锅炉采用平衡通风,即引风机抽吸烟气的量略大于送风机的风和煤燃烧所产生的烟气量, 这样就能保持锅炉炉膛负压。可燃性物质不能扩散至设备附近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因此明火设备附近按照非危险区考虑,包括锅炉本身所含有的仪表等设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中都明确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3.2.6使用于特殊环境中的设备和系统,如:研究、开发、小规模试验性装置和其他新项目工作,如果设备仅在限制期内使用,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监督,那么不需要按照爆炸危险性环境考虑,但应符合下列相应的一项或多项条件:——采取措施确保不形成爆炸危险性环境;或——确保设备在出现爆炸性危险环境时断电,此时应防止热元件引起点燃;或——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由于试验工作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另外,应由具备下述条件的人员书面写出所采取的措施:——熟悉这些措施的要求和其他相关标准以及危险环境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使用规范;——熟悉进行评估所需的资料。相对密度:相对密度(以空气为1)大,爆炸危险区域的水平范围也将增大。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轻的物质。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碳、乙烯、甲醇、甲胺、乙烷、乙炔等在工程设计中相对密度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