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和IIIC组。(煤矿为Ⅰ、工厂为Ⅱ、粉尘为Ⅲ)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1总则1.0.2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增加了以下内容:+6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7医疗室内;+8灾难性事故;注:灾难性事故例如: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蓄电池室。(本标准中取消了原规范中不适用的蓄电池室环境。蓄电池室的危险险区域划分在附录B中根据APIRP505的建议增加了相应的划分建议。)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1总则+1.0.4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电气专业仅为画出爆炸危险区域,工艺专业决定是否为危险区域。”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三爆炸性气体环境●3.1.1.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此温度根据可燃物质所在地点的环境温度,环境温度可选用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亦可利用采暖通风专业的“工作地带温度”或根据相似地区同类型的生产环境的实测数据加以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可取45℃。)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修订内容(二)、具体内容●3.1.1.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以上条件对可燃液体而言,闪点是一个重要的物料特性。闪点就是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二修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