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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  |  页数:2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РРРPARTР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РРР政策依据:Р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Р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Р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Р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Р第三条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Р部确定。РРР重点提示Р【享受主体】Р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Р【优惠内容】Р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Р值税。Р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Р3.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РРРPART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РРР政策依据:Р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Р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Р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攴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Р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Р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Р税[2016)36号)Р第五条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Р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Р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Р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Р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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