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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养护规范 DB4404 T 10-2021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35 |  大小:2755KB

文档介绍
规定: Р a) 污泥盛器和车辆在街道上停放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疏通作业完毕后,应及时Р 撤离现场;Р b) 污泥处置场地距离较远需要采用中转站中转污泥时,中转场地应符合卫生、环保等要求;Р c) 采用吸污车吸泥或抓斗车抓泥时,污泥应直接由罐车装运;采用人工掏挖污泥时,宜采用罐车、Р 自卸卡车或污泥拖斗装运;当水运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水陆联运;Р d) 在运输过程中,宜保持密闭状态,做到污泥不落地、沿途无洒落;Р e) 污泥运输车辆应加盖,并及时清洗保持整洁;Р f) 污泥运输车应在指定地点卸倒,不得随意倾倒;Р g) 污泥在长距离运输前宜进行脱水处理,脱水过程可以在中转站进行,或送指定地方处理。РР4.5 排水管渠检查与评估 РР4.5.1 排水管渠检查与评估应符合《珠海市公共排水管道电视和声纳检测评估技术规程(试行)》的Р相关规定。 Р4.5.2 管渠检查项目可分为功能状况、结构状况和雨污混接检查三类,以功能状况为目的普查周期宜Р1~2 年进行一次,易积水点应每年汛前进行功能状况检查。以结构状况为主要目的的普查周期宜 5~10Р年进行一次;雨污混接检查宜 2~3 年进行一次。 Р4.5.3 排水管渠检查与评估应结合下列工作进行: Р a) 排水管渠巡查;Р b) 排水管渠状况普查;Р c) 移交接管检查;Р d) 来自其他工程影响检查;Р e) 应急事故检查和专项检查。Р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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