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Р13.4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独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项目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Р13.5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项目,视为新增项目,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Р13.5.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Р13.5.2中标的投标文件服务项目任务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仅通过调整单价分析内的工机料含量来调整综合单价。Р13.6暂列金额、暂估价Р本项目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Р13.7投标人可先到项目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位置、情况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Р13.8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适用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项目)。Р14.投标货币Р14.1 本项目投标总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Р15.投标有效期Р15.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Р15.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