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景观景观最初是地理学名词。《辞海》中景观的定义为:(1)一般的概念:泛指地表自然景色。(2)特定区域的概念:专指自然地理区划中起始的或基本的区域单位,是发生上相对一致和形态结构同一的地区,及自然地理区。(3)类型的概念:类型单位的通称,指相互隔离的地段按其外部的特征的相似性,归为统一类型单位。如草原景观、森林景观等。在景观学中主要指特定区域的概念。景观在使用的过程中含义逐渐泛化,《大英百科全书》对landscapearchitecture的解释为:“Thedevelopmentanddecorativeplantingofgardens,yards,grounds,parks,andotherplannedgreenoutdoorspaces.Gardensandlandscapemakeuseoftrees,bushes,shrubs,hedges,flowers,grasses,water,androckstoalterorcreateapleasingnaturalsetting.”[5]2.1.3保护“Preservation”与“Conservation”都可以翻译为保护。但是前者指的是“福尔马林式的保持原状不变”’,而后者在保存其原有规模与特征的基础上,更强调更新以使之适应并引导现代生活。前者更多的是一种强制性的保存,相对来说是一个被动的名词;后者是一种主张积极协调社会发展的保护,从整体上是一个主动的策略[6]。本文的“保护”采取后者的概念,即是一种发展中的保存,在尊重景观自身的新陈代谢的同时,维护其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进行必要的修整以使其“发展并和谐的适应现代生活所需的各种步骤”(《华盛顿宪章》)。对于保护手段的采取,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但是,尊重历史本来面貌则是一个基本的共识。长期以来我国对历史景观的保护停留在对于古建筑消极地保护,将更新与保护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