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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 行)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df  |  页数:31 |  大小:347KB

文档介绍
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Р (9)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Р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Р使用。Р (10)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Р改设计文件。Р (11)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Р (12)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Р (13)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Р (14)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Р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Р (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Р (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Р 2.2.4 监理单位。Р 5Р(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Р (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Р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Р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Р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Р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Р查。Р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Р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Р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Р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Р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Р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Р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Р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Р 2.2.5 检测单位。Р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Р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Р质证书。Р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Р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Р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Р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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