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Р6、无监理检查、监理通知和反馈等相关记录的,责令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Р7、无验收记录,或签章不完整的,责令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Р8、基坑支护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Р9、未设置截、排水措施的,责令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Р10、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Р11、未按施工方案分层均匀开挖的,责令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Р12、无临边防护措施的,责令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Р13、导墙设置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的,责令建设(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改正。Р备注Р1、当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属于下述情况(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应按进行监督抽(检)查并填写本表。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工程。Р2、当施工现场基坑支护工程属于下述情况(即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应进行监督抽(检)查并填写本表。Р(1)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4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工程。Р3、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的,违法违规事实在抽(检)查记录中必须详细说明。Р注:1、根据现场抽(检)查情况,在抽(检)查记录相应的“□”上打√;Р抽(检)查过程中发现抽(检)查记录中未列出的情况,在“其他情况”内填写。Р抽(检)查具体部位:写明基坑支护工程具体轴线号、标高、深度Р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管理人员(签字):Р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