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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8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pdf  |  页数:7 |  大小:170KB

文档介绍
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Р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Р 第十三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Р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Р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Р述信息予以公开。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Р 第十四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Р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Р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Р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Р许可证执行年报。Р— 8 —Р第三章监督检查Р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Р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Р抽查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充分依托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Р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Р监督性检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Р 第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Р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Р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县级以Р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Р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Р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Р 第十七条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Р护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Р有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抓Р紧实施。Р Р 第四章附则Р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Р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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