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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分析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pdf  |  页数:4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虑,在展开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探讨前,有必要对大陆架概念及两国争端的缘起进行简单的梳理。第一节大陆架的基本概念一、自然概念大陆架本是一个地质学、地理学、海洋学上的概念。大洋地壳和大陆地壳之间存在一个过渡地带叫大路边,其中包括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基。在地质学上,大陆架是指相接和围绕大陆领土、坡度比较平缓的浅海地带,它是陆地的自然延伸并被海水覆盖的部分。”可见,大陆架的自然所指称的是一种客观事物,是海洋地理中的一个概念。二、法律概念由于大陆架蕴藏丰富的自然资源,可以成为人类利用的对象,因此大陆架对人类具有经济价值,亦可成为各国争夺的对象。为此,法律必须对大陆架的划界及利用做出规定,以实现“定纷止争”的目的。“1945年9月28日由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的《美国关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的政策的第2667号总统公告》,将大陆架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提出,《杜鲁门公告》也是历史上第一个对大陆架提出权利要求的文件。”‘2但是,“由于大陆架在经济乃至国防安全上的重要性和各国单方面立法对大陆架权利主张上出现的分歧和混乱”,’3国际立法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协调各国在大陆架问题上的争议。大陆架由此成为各国国内立法以及国际立法上的一个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大陆架公约》第一条规定:“所谓大陆架一词指的是: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公尺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述水域的深度容许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对大陆架做出了如下初步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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