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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地区土壤理化性质及盐碱化特征评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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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Р8Р第三章备案管理Р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生猪存栏200头以上; ?(二)牛存栏50头以上; ?(三)羊存栏200只以上; ?(四)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 ?(五)兔存栏300只以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十四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五)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六)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Р9Р第十五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备案格式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编号。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汇总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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