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利用区。在水功能一级区中的开发利用区内进行二级区的划分。共分7类,即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排污控制区。水功能区划的分级分类系统见图1-1。水功能区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景饮工农渔过排观用业业业渡污娱水用用用区控乐源水水水制用区区区区区水区图1-1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图81.6术语和定义1.6.1水功能区根据水资源条件和水环境状况,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需求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划定具有相应的使用功能,并且明确其主导功能和水质管理目标的水域。1.6.2水质管理目标根据水功能区的特点、纳污状况、水质现状、水资源保护的要求以及技术经济条件,在相应的水量保证率条件下,拟定的现状及规划水平年水质参数浓度限值。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的确定以不低于该水域现状水质为原则。1.6.3水域纳污能力在设计水文条件下,满足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要求,所能容纳的污染物的最大数量。1.6.4一级区划各功能区定义(1)保护区:对水资源和生态与环境以及珍稀濒危物种具有保护意义的水域。该区内严格禁止进行破坏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保护区水质管理目标是根据需要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Ⅱ类标准限值,因自然、地质原因不满足Ⅰ类、Ⅱ类标准限值的,可维持水质现状。(2)保留区: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预留的水域。保留区应维持现状水质不遭破坏,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未经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保留区内进行大规模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保留区水质管理目标按现状水质类别控制,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3)缓冲区:为协调省际间用水关系和水污染矛盾而划定的特殊水域。在该区进行的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批准,并不得对水质产生不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