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运行管理要求Р9.1 污水厂应建立完备的设备台账和档案,设备台账应自设备移交时同步建立,并包括移交Р时的资料数据和使用后的动态增减变化。Р9.2 污水厂应执行污水处理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对运转设备及安全方面的设施定期检查、保Р养及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并做好记录。Р9.3 污水厂应建立设备运行记录,用日志、周报或月报的形式及时、真实、完整的记录和保Р存设备运行和使用情况。Р9.4 污水厂所有设备应有足够的零配件、耗损材料的备件。Р10 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要求Р10.1 一般要求Р10.1.1 污水厂应设置功能完善的设施运行中央控制平台和大屏幕显示器,以全面记录并实时Р反映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状况。Р10.1.2 污水厂的中央控制系统应具有数据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记录和数据分析及自动生成Р动态变化曲线图等功能,并符合附录 B 的规定。Р10.1.3 中央控制系统的监控规模应与设计一致,现场数据记录应与上位机数据记录保持一Р致。Р10.1.4 中央控制系统的记录不得修改,既定关键数据的监控不得撤销,系统不得具有系统数Р据修改和系统监控目标选择性撤销等功能。Р10.1.5 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记录应齐全,并及时按要求存档备检,所记录的数据至少要保存Р一年。Р10.1.6 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传输应符合 HJ/T 212 的相关规定。Р10.2 系统运行要求Р10.2.1 运行控制与显示Р a)控制室上位机界面应准确、全面、清晰、实时地反映全厂工艺运行和设备运转情况,Р显示越限报警(或紧急状态)、预报警、变量正常等不同状态; Р b)计算机、模拟盘及可编过程控制器(PLC)的数据显示应与现场一致,不得有超出Р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Р c)控制设备开启时,继电器动作应与设定一致,不得有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Р d)执行机构应正确执行控制室发出的指令,且无超出工艺控制要求的延时; Р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