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房、沼气柜、沼气发电机房、监控仪表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尾水消毒池等, 采用特殊工艺或有深度处理的污水处理厂还应有相应工艺段的技术规程。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制定有防止污水事故排放及重特大事故等的应急预案。 3 .3 污水处理量 3.3 .1 已竣工验收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三年内日污水处理量应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 75% 。 3.3 .2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合理的分组检修和更新改造停水计划, 分组检修和更新改造期间, 日处理水量不宜低于设计 5 日处理能力的 65% ; 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天数不低于 340天。 3.4 排放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应符合环评要求。 3.5 污泥处置根据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含水率不超过 80% ,污泥中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应执行下列规定: 3.5.1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并达到 GB18918 -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 3.5 .2 脱水污泥如进行填埋处理, 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要求; 3.5 .3 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 污泥中的主要污染物含量应符合 GB18918 -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其施用条件须满足相关农用的要求; 3.5 .4 污泥处理的考核指标以脱水污泥含水率, 稳定化处理和最终处置是否合格为准。 3.6 噪音及臭味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必须按 GB1 2348 -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臭味控制必须按 GB18 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3.7 运行记录 6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按时做好各岗位运行记录和统计报表,数据应准确无误, 字迹清晰, 妥善保管。岗位运行记录保管期限不低于三年, 统计报表应长期保存; 自控系统和进出厂水在线检测记录应有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