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每季度至少开展 1Р次;在水泥窑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时,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Р至少开展 1 次,其采样要求按 HJ 77.2 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 3 次测定值的算数平均值。对Р 7Р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Р执行。Р9.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Р 表 2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Р 序号污染物项目方法标准名称标准编号Р 1 氯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7 Р 2 氟化氢固定污染源排气氟化氢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88 Р 3 汞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Р 镉、铬、锡、镍、铅、Р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Р 4 砷、锑、铜、锰、钒、 HJ 657 Р 谱法Р 钴、铊、铍Р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Р 5 二噁英类 HJ 77.2 Р 高分辨质谱法Р9.2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性能测试Р9.2.1 水泥生产企业在首次开展危险废物协同处置之前,应按照 HJ 662 中的要求对水泥窑协同处置设Р施进行性能测试。Р9.2.2 应定期对开展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设施进行性能测试,测试频率应不少于每五年一次。Р10 实施与监督Р10.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Р10.2 在任何情况下,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控制要求,采取Р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Р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Р Р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