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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doc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5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料生产线,保证所有危险废物及可燃性一般工业废物在高温区投入水泥窑系统。 4水分含量高的一般工业废物作为替代燃料使用应设置预处理系统进行脱水处置。 5一般工业废物应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预均化处理,并应注意相互间的相容性。处置危险废物前应预先进行配伍实验。 6含有易挥发(有机和无机)成分的替代原料必须经过处理,禁止通过正常的生料喂料方式喂料。 4.3.2 可燃性一般工业废物焚烧处置应在 850 ℃以上的区域投入,烟气停留时间应大于 2 秒。 4.3.3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在温度 1100 ℃以上的区域投入,烟气停留时间应大于 2秒。 6 5 工业废物的主要类别及品质要求 5.1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的分类 5.1.1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 按照工业废物在水泥窑系统的主要作用, 可分为替代原料、替代燃料、水泥窑销毁处置三种类别。 5.1.2 作为替代原料的工业废物,主要要求及判别依据为: 1工业废物中有用成分 CaO 、 SiO 2、 Al 2O 3、 Fe 2O 3灼烧基含量总和应达到 80% 以上。 5.1.3 作为燃料替代利用的工业废物,主要要求及判别依据为: 1入窑实物基废物的热值应大于 11MJ/kg 。 2入窑灰分含量应小于 50% 。 3入窑水分含量应小于 20% ;或经过干化预处理后,入系统水分应小于 20% 。 5.1.4 不满足 5.1.2 、5.1.3 所列条件的工业废物均视同水泥窑系统销毁处置。 5.2 品质控制要求 5.2.1 工业废物作为替代原、燃料的品质应满足水泥工厂产品方案的要求。 5.2.2 使用工业废物作为替代原、燃料后,生产出的水泥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 的规定。 5.2.3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后,水泥熟料和水泥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29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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