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生存后 30 日内向我公司退还已给付Р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Р Р Р 九、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Р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变更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的,Р应当由我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Р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我公司的住所或其Р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以便于我公司及时为您Р变更本合同上的相关信息。Р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我公司,则我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Р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Р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解除Р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并提供Р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我公司之时起,Р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Р 我公司在收到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Р值。若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及其他欠款未偿清,则您应当同时偿清。Р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损失。Р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公Р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Р Р Р 十、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Р 第二十五条争议处理Р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Р (一)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Р会仲裁; Р (二)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Р 受益人向我公司请求给付人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请求其他保险Р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Р Р Р 十一、为了便于您对条款的理解,我公司提供了术语释义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