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Р 316Р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J'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甲服装厂行Р 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分行提起民事诉讼。Р 32. 案例二分析 zР 本案涉及主债权转移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根据担保法法理,抵押权是一种担保债权实Р 现的物权,它的成立和实现要以一定的债权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债权关系,这也就是Р 所谓的抵押板的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了。而Р 且《担保法》第 5 0条规定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Р 对甲公司所贷五笔借款所形成的债权,乙银行已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债权转让协议并经Р 合法转让程序而取得,故乙银行对该五笔贷款未偿还本金 8 0 0万元及 2 0 0万元利息拥有合法Р 债权。丁公司为 6 0 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抵押登记和抵押关系确认,Р 抵押担保有效,抵押关系成立。根据抵押权的从属性,丁公司在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后,于 2 0 0 0Р 年 9月 2 7日去函原告确认其对 6 0 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足见其担保意思之明确,因此乙Р 银行享有对丁公司培训中心大楼的抵押权。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乙银行在丁公Р 司培训中心大楼发生折价、评估拍卖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Р 33. 案例三分析:Р 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某甲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的被Р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Р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Р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本案中,某甲于保险事故发生三年后向保险公Р 司申请理赔,故其保险金请求权丧失,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做法是正确的。Р 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