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代表、财务审计人员,Р 可邀请财政主管部门参与,参加评审专家应为 5 人以上单数。Р 8.3.2 结项评审应参照附录 C 的结项评审指标体系执行。Р 8.4 评审结果Р 8.4.1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分级,依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类Р 别,并予以公示。Р 8.4.2 评审结果为优秀、良好与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项,由组织主体拨付项目余款,并可由组织主体Р 决定给予相应奖励。Р 8.4.3 项目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组织主体应停止拨付余款,并要求社会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后Р 重新开展结项评审。逾期不能结项的,组织主体应对项目进行中止,记入组织信用档案,并依据项目协Р 议追究责任。Р 8.5 评审结果公示Р 8.5.1 评审结果须公示 3—5 个工作日。Р 8.5.2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组织主体应及时发布评审结果信息。存在异议的,由组织主体重新调Р 查核实,并最终确定和发布评审结果信息。Р 9 项目后评价Р 9.1 后评价主体Р 由组织主体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组织主体经费或人员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暂Р 不开展后评价工作。Р 9.2 项目后评价方法Р 9.2.1 项目后评价应符合 GB/T 30339-2013 的要求。Р 9.2.2 项目后评价时间一般选择在项目结项后的 6-18 个月进行,具体时间由组织主体根据项目的类型Р 与运行情况确定。Р 9.2.3 项目后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Р 9.3 项目后评价指标Р 项目的后评价应参照附录 D 的后评价指标体系执行。Р 9.4 后评价结果及应用Р 7Р学兔兔Р DB12/ T 634—2016 Р 9.4.1 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对项目进行分级,依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类别,并予Р 以公示。Р 9.4.2 后评价结果应记入社会组织的信用档案。Р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