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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23 |  大小:60KB

文档介绍
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章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基金会负责人。Р第二十条理事会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Р(一)理事会负责人从本届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由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基金会选项】/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基金会选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Р首届理事会负责人中应当包含主要发起人。Р(二)理事会负责人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Р(三)理事会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结果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基金会选项】/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登记的基金会选项】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Р拟任基金会负责人,还应当在办理备案、登记前依照我市有关规定进行任职前公示。Р法定代表人离任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人的职责:Р(一)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Р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Р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Р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Р4.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定代表人述职;Р5.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Р……。Р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Р(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并履行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Р(三)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Р1. ;Р2. ;Р3. ;Р……。Р【本条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中理事长的其他职责和秘书长的职责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责不能重叠,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细化或补充:Р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Р2.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年度计划;Р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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