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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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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建构的,而是试图用一种德沃金式(Dworkinan)的阐释性理论,也即他称之Р为“因袭主义的”理论,去重构它。据此种理论(最终还是因具有缺陷而为德沃金抛弃),Р实证主义者,在一种阐释性理论家姿态的伪装下,承诺以最好的层面展示法律,在与朴素的Р事实一致之基础上提供了法律的标准,但这并不能洽然适切地为一套由法官和律师们所共同Р持有并确信的法律语汇所固有,一如其语义学版本所表现的那样。这将一束惬意之光投向了Р法律,因为它以一种确保法律主题之某种重大价值的方式表现出来:也就是说,强制之适用,Р必须依据为公众所共同认知之朴素事实,这样,在适用强制之前,每一个人都有公平接受警Р告的机会。这就是德沃金所称之“对预见予以保护的理念”32,然而,在他认为,其优点最Р终未能抵得上其诸多缺陷。Р 但是,这种作为因袭主义的阐释主义理论家对实证主义的论述,并不能被当然地视为对Р我的法律理论的一个重述版本或者一种重新建构。这里至少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如我Р前所述,我的理论并不是一个朴素事实之实证主义理论,因为在法律的各种标准之中它承认Р价值之存在,而不仅仅是“朴素的”事实。但是第二点,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尽管德沃金的Р理论的所有形式都有赖于一种假想,此种假想持一种认为法律或者法律实践的基点和目的只Р Р30 《认真对待权利》,17 页。Р31 《哈佛法学评论》(Harvard Law Review),第 71 卷,598 页,1958 年。此文在我的《法理学和哲学论文Р集》(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1983)之中重印,(特别应注意 54-5 页。) Р 此处的《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书名原文有一个小小的错误,原文误为“Essays on Jurisprudence and РPhilosophy”。——中译者注。Р32 《法律帝国》,1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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