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系统的操作应能使双壳贝类迅速恢复滤食活力,排除污染物,Р并不再受污染。Р6.7 双壳贝类在净化后,应在适宜的条件下进行包装、贮运和运输,以Р便在投放市场前保持活力。Р6.8 拟净化的双壳贝类的数量不应超过净化工厂的处理能力。双壳贝类Р应连续净化一段足够的时间,以使大肠杆菌值符合贝类卫生标准。净化Р时间从双壳贝类放入净化池被水充分覆盖算起到被移出时为止。Р6.9 应依据双壳贝类的的种类、规格、原产区域、菌含量等资料决定净Р化时间。必要时,应延长净化时间以保证其符合大肠杆菌的限量值。Р 7Р6.10 净化池中容纳的贝类,应是同一产区的相同品种,或者是不同产区Р但是卫生条件相同的贝类。净化处理时间的长短应以净化时间最长的批Р次计算。Р6.11 在净化池中盛装双壳贝类的容器,应能使海水畅流。盛放双壳贝类Р的密度以不妨碍贝类净化时充分张口为宜。Р6.12 双壳贝类在净化时,净化池中不得放养甲壳类、鱼类或其它海产动Р物。Р6.13 净化完成后,应用清洁的海水冲洗双壳贝类的外壳。冲洗用水不得Р循环使用。Р6.14 检验室应通过微生物分析的方法检查净化的效果。如需社会实验室Р的帮助,其资格应经主管部门认可。Р6.15 贝类净化工厂应定期保存以下资料: Р 净化用水的微生物化验结果; Р 净化前的双壳贝类的微生物化验结果; Р 净化后的双壳贝类的微生物化验结果; Р 双壳贝类发送到净化中心的日期、数量以及相应的登记文件号码; Р 净化时间; Р 净化后的贝类加工厂情况。Р6.16 贝类净化工厂只能接收主管部门注册的捕捞人在相应许可生产区Р域捕捞的双壳贝类;贝类净化工厂发送到加工厂的双壳贝类应提供 4.2.2Р规定的登记文件。Р6.17 净化后的双壳贝类的每件包装外应附有净化过的标签。Р7 暂养双壳贝类的质量安全要求Р7.1 对来自第三类区域的贝类应在主管部门划定的暂养区按规定的程序Р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