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使用全面进Р行监控,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投入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障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Р 第十条公司以各种方式借入的资金是公司的负债。Р 第十一条公司不得用应缴纳国家的各种税款归还各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Р 第十二条公司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其中高于人Р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部分,在纳税时应予以调整。Р 三、流动资产的管理Р 第十三条公司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1 年或超过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Р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Р用、存货等。Р 第十四条公司的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成本、低值Р易耗品等。存货的取得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成本入账。Р 第十五条公司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应按实际成本计价,计价方法可按加权Р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低值易耗品领用后,原则上采取一次摊销法,并应设置备Р查登记薄。Р 第十六条对于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Р应收款项,或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清偿义务并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Р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Р 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期末按应收款项余额及账龄分析计提。Р 第十七条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下列规定,全面清查流Р动资产: Р (一)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是否真实存在,Р与债务单位的相应的债务金额是否一致; Р (二) 库存材料、开发产品、在建开发产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在建Р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与账面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Р 公司通过前款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实物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Р一致、资产实际状况、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等情况。清查、核实后,Р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或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