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中) 参加全国竞赛。Р 6Р 第四章展览、交流、转让Р 摇Р 第二十二条全国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一定比例的自Р 摇Р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及Р全部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参加展览。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须有实Р物或模型参展。Р 第二十三条全国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Р 摇Р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 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Р赛等丰富“挑战杯冶竞赛的活动。Р 第二十四条全国组织委员会在终审决赛期间, 举办成果转Р 摇Р ——Р 13Р让活动; 成果是否转让不作为作品评审获奖的依据。Р 第二十五条全国组织委员会拥有组织转让获奖作品的优先Р 摇Р权。成果产权及利益分配由学校和作者协商确定。Р 全国组织委员会可结集出版竞赛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Р 第五章奖励Р 摇Р 第二十六条全国评审委员会对各省级组织协调委员会和发Р 摇Р起高校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 评出左右的参赛作品入围Р 80%Р获奖作品, 评出入围作品中的获得三等奖, 其余进入Р 40% 60%Р终审决赛。在终审决赛中评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其余部Р分获得三等奖。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Р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各设特等奖、一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约占各类入围作品总数的Р 、、和。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Р3% 8% 24% 65%Р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入围作品数成正比例。科技发Р明制作类中类和类作品分别按上述比例设奖。Р A BР 第二十七条入围获奖的作品, 确认资格有效的, 由全国组Р 摇Р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参加各省Р( 自治区、直辖市) 预赛的作品, 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Р竞赛的, 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Р发证书。Р ——Р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