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要求本国政府将这种环境成本优势视为补贴,并在优势产品对本国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这些产品的成本优势。据此。为保护本国工业,西方国家竭力主张修改国际贸易规则,为征收环境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提供法律依据。由于此类特别关税的申请与调查对发展中国家的外贸造成了不少的冲击和困扰,其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原则,避免国际贸易关系的扭曲,本论文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剖析。一、从法律方面看,征收此类特别关税有悖于现行国际贸易规则。现行国际贸易规则并不允许将环境成本优势视为补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第1条规定。仅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1、某一成员方的领土内由某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2、存在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和由此而授予的某种优惠。补贴定义表明,要构成补贴,应存在政府的积极行为,并由此直接或间接造成财政资助或接受方获取利益的结果。仅仅因为一国政府未能实施其他国家认为合适的环境标准.不构成补贴。因环境标准低下形成的较低出口价格也不构成倾销。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规定,仅在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时,该出口产品可以视为倾销。如果只是因为出口价格较低或低于进口国相同产品的价格,则不得视为倾销。二、西方国家要求修改现行国际贸易规则以支持此类特别关税的主张也是不合理的和不可行的。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各国无法制定相同环境标准的客观必然性。目前,各国制定的环境标准高低不一,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制定的标准比起发达国家的高标准相去甚远,这是因为:第一,各国的空气污染及水污染的程度不同,并直接导致各国环境对污染的消化、吸收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工业污染的程度较低而消化、吸收能力较强.因而它们现在没有必要制定较高的环境标准;相反,第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