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统一规范。Р2.2.4 绿色包装制度Р绿色包装制度是指规范商品包装及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能源、用后易于回收再利用、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保护环境资源和消费者健康要求的法律、规章。目前,绿色包装制度在世界各国已广泛流行,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绿色包装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4]比如,德国于1992年公布《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日本于1991年、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美国也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各项程序。有些国家还对包装材料进行了严格限制,以保护本国的资源、农作物、建筑物、水源和森林。防止因包装物中的病虫、细菌、微生物等造成危害。1998年9月中旬美国农业部提出,我国出口商品的包装使用了未经处理的木料,将亚洲地区的长刺蜂带进美国。该部向中国发出90天的最后通牒,要求我国商品在此期限内改换包装,否则同年12月17日以后将禁止使用上述包装材料的商品出口到美国,此举无疑对我国输美产品提出严峻挑战。此外,一些国家为推行绿色包装,还利用税收优惠或处罚等经济手段鼓励回收使用再生包装材料。这些“绿色包装”法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确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同时出口商的成本也因此而大大增加,并为一些国家制造“环境壁垒”提供了借口。Р2.2.5 绿色检疫制度Р为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利益,满足对此商品健康、安全等隐性需求,各国海关、商检机构都制定了不同的卫生检疫制度,对进口商品的品质进行检测和鉴定。发达国家往往把海关的卫生检疫制度作为控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重要工具。[4]例如,欧盟根据联合国的有关规定,对22种可能在食品中残留的主要农药制定了最高残留限量,其他国家对欧盟出口的食品为达到该检疫要求将不能进入欧盟市场。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制定高于国际标准的本国标准对发展中国家设置贸易壁垒。如我国输往日本的家禽,其卫生标准要求竟高出国际标准50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