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措施,前述货币出资事项不构成本次系统挂牌的实持性障碍,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1项和《标准指引》第1条“依法设立”的规定。小结:针对中科网络有限公司这次的问题,解决方案有三:1、实物资产未经评估:确认不符合规定,但提供证明实物出资已到位的证据;2、出资的货币资金存入个人账户,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出资;3、采用全额现金投入置换无法办证的实物资产(房屋)。最终,解决前述问题,不构成本资系统挂牌的实质性障碍。4.2.2设立时实物出资,但实物出资未办理转移手续设立时实物出资,但实物出资未办理转移手续是否符合“依法设立”的挂牌条件,如果不符合,将如何解决。下面我们以已经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案例进行讲解。【案例4.6】江西恒大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1996年10月1日、1996年12月10日和1997年2月26日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恒大有限注册资本由人民币5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150万元,其中朱星河以实物和现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0万元,包括设备作价40万元和现金20万元,胡长清以现金和实物作价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万元,包括其自有房产一套作价10.56万元,设备作价9.44万元和现金10万元,胡恩雪以现金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万元。发行人历史上多次以实物或资产出资,但未履行过户手续。问题剖析及解决方案:核查股东历来出资情况,得出朱星河以位于枫林大道的土地使用权(洪北土国用[2001]字第002号)出资当时未办理过户至恒大高新名下的登记手续,但是恒大高新、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和朱星河于2002年4月26日签署了协议书,同意恒大高新以该土地使用权投入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并直接由朱星河过户至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恒大高新以该等土地使用权出资依法取得南昌恒大新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相应股权并登记为该公司合法股东。由于自朱星河将该土地使用权对恒大高新出资时直至恒大高新以该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