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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01C-011 2016《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 开关和控制设备)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df  |  页数:39 |  大小:565KB

文档介绍
频次 4.5.3.1 一般情况下,从初始工厂检查起,每12 个月内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 4.5.3.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9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基本相同。 此外,还应按照《开关和控制设备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4.5.3.3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发现不符合项的,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5.4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验,见4.5.4。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同时, 还应按照《开关和控制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见附件3)进行核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4)规定的第3,4, 5,9 条及产品一致性检查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 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 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 至3 个人日。 4.5.5 抽样检测 需要进行抽样检测时,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 抽样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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