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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工程文件归档要求(深圳市) SZDBZ 37-2011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df  |  页数:62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交工作负总责。 4.1.2 负责将工程文件归档整理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档案的, 不得通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4.1.3 认真做好自身产生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4.1.4 在招投标、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组卷提出明确要求。 4.1.5 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工程文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4.1.6 收集、整理、汇总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形成的,建设单位须保存的工程文件。 4.1.7 收集、整理、汇总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形成的,须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 4.1.8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审查或预验收。 4.1.9 工程竣工验收后3 个月内,向档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各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 4.2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负责自身产生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整理完善的, 包括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电子文件的工程档案。 4.3 工程监理单位职责 4.3.1 认真做好自身产生的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4.3.2 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监督、指导施工单位开展工程文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工作。 4.4 工程施工单位职责 4.4.1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4.4.2 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总承包单位移交。 4.4.3 建设工程由一个或几个单位承建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施工文件, 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建设单位移交。 5 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及归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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