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区或旅游中心镇有灯饰夜景,有供旅游者晚间休闲、康体、娱乐的场所。 5.3.4.2 城区或旅游中心镇有民俗风情表演、居民与游客联欢等项目。 5.3.5 公共休闲健身场地与设施 5.3.5.1 有一座以上占地面积超过6 ha 的中心公园;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3m 2 。 5.3.5.2 有一条以上具有生态、游憩、社会文化、旅游功能的示范绿道。 5.3.5.3 户外健身设施比较完善,有一个以上功能齐全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人均拥有体育场地设施面积1.8 m 2 以上。 5.3.6 公共文化娱乐设施与场地 5.3.6.1 建有对公众开放的文化博物馆或集中展示地方文化的场所。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村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全面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 5.3.6.2 社区文化、广场文化、村镇文化、校园文化等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经常举办文化艺术演出、展览。 5.4 旅游吸引物 5.4.1 历史文化资源 有历史文化价值和观赏游憩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古镇古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较好。 5.4.2 非物质文化遗产 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戏曲、曲艺、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传统体育与竞技和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传承较好,有传承人。旅游产品和旅游活动中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较好,旅游的文化含量较高。有一场保持常年演出的文化旅游演艺节目。 5.4.3 地区旅游形象 5.4.3.1 区域旅游品牌形象鲜明、突出,有鲜明的宣传口号和形象标识。 5.4.3.2 曾获得园林城市(县城)、生态市(县、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美丽乡村示范村、生态示范村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