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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8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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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的烟尘测定方法按 GB5468 、 GB/T16157 的规定执行; 5.2.2.2 锅炉气态污染物分析方法按 HJ/T56 、 HJ/T57 、 HJ/T42 、 HJ/T43 和《空气与废气监测方法》的规定执行; 5.2.2.3 烟气黑度测定方法暂时按《烟尘烟气测试实用技术》执行。该测定方法的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5.3 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5.3.1 折算公式实测的烟尘、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按 GB/T16157 的规定,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折算过量空气系数,按式( 1) 进行折算: 锅炉大气污染物的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时按表 8的规定选取。 5.4 氮氧化物浓度换算本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NO2) 计,按 1μ L/L ( 1ppm )的氮氧化物相当于 2.05mg/m3 氮氧化物,将体积浓度换算成质量浓度。 5.5 锅炉烟气排放的连续监测使用额定功率 4.2MW ( 6t/h )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进行烟气排放的连续监测。对火电厂电站锅炉连续监测的要求和方法按 HJ/T75 的规定执行。对其它锅炉连续监测的要求和方法按 HJ/T76 的规定执行。 5.6 锅炉其它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5.6.1 无组织排放粉尘的监测方法按 HJ/T55 的规定执行。 5.6.2 工业锅炉房和火电厂排放废水的监测方法按 GB8978 的规定执行。 5.6.3 工业锅炉房及火电厂噪声的监测方法按 GB12349 的规定执行。 6标准实施 6.1 本标准由本市区、县市及以上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位于两控区(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或所在控制区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6.3 在本标准有效期内,如有新国家标准发布并严于本标准的控制限值时,应按新国家标准的限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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