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查明原因,研究解决方案,及时拆除超高部分; 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查明原因,研究解决方案,并加以处理。障碍物超高部分拆除后, 函告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取消对航空器的运行限制。 六、其他 (一)机场电磁环境影响审核:由所在地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征求意见。 (二)审批建设项目的建设高度时应确保施工塔架不超高,否则建设过程中仍会产生安全隐患。 (三)对高压线的特殊要求: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 110KV 及 5 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 4km, 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 300m。(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5002-1999《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规范》第20.3.2 条) (四)助航灯光保护要求: 1.进近灯光保护区内,不应有突出于灯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以上的物体,不得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2.机场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妨碍/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的,应予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除这种可能性。 (五)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设置,设计方案报机场所在地民航监管局审核,项目建成后报民航监管局验收。 6 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情况表 机场基准点的经度: 纬度: 经纬度 相对于机场基准点 编号建设项目/障碍物名称 经度 纬度 磁方位 距离m 障碍物±0.00 黄海高程(m) 障碍物最高点海拔高度(黄海高程, 含屋顶构筑物) (m) 备注 测绘单位名称(盖章)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 经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