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ω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o 正常生产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Φ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JG/T377-2012 Θ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4 判定规则 8.4.1 出厂检验判定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在有效期内,且出厂检验结果符合表 2及 6.3的要求,则判定为该批产品检验合格。 8.4。2 型式检验判定产品经检验,试验结果均符合第 6章的要求(凝结时间之差可作为参考指标除外),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5 复验| 复验以封存样进行。如使用单位要求现场取样,应事先在供货合同中规定,并在生产和使用单位人| 员在场的情况下于现场取混合样,复验按照型式检验项目检验。 9 产品说明书、包装、贮存和运输、退货 9.1 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 9.1.1 产品说明书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o 生产厂名称ω产品名称⊙产品性能特点、主要成分及技术指标Φ适用范围 o 推荐掺量 f) 执行标准 D 贮存条件及有效期,有效期从生产日期算起,企业根据产品性能自行规定ω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提示等。 9.1.2 产品合格证产品交付时要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o 产品名称ω生产日期、批号 o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o 出厂检验结论 o 企业质检印章、质检人员签字或代号。 9.2 包装 9.2.1 粉状产品可采用有塑料袋衬里的编织袋包装,也可采用供需双方协商的包装;液体产品可采用塑料桶、金属桶包装,也可采用罐车散装。 2.2 所有包装容器上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及型号、执行标准、商标、净质量、生产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