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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快的合并案例要点

上传者:蓝天 |  格式:pdf  |  页数:1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定,有事实和证据表明其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依法进行调查。 3 1数据来自滴滴打车官方网站 site/index.html 2数据来自快的打车官方网站/?link=pcpz 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7 要想判断滴滴和快的合并是否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若要判断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键在于对打车应用市场的定义,究竟是归为广义的出行市场的一个细分领域,还是一个行业。若按照细分领域打车软件领域划分,根据数据显示,截至 2014 年12月,中国打车 APP 累计账户规模达到1.7 亿。滴滴打车与快的打车分别以 56.5% 、43.3% 的比例占据中国打车 APP 市场累计账户份额领先位置 4。如此算来,滴滴与快的合并后,新公司在中国打车APP 市场份额中将占比超过 99% ,已经符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从整个出行行业来看,移动打车只是占非常小的比例,行业参与者非常多,因此,合并后的新公司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若从打车软件这一细分领域,滴滴快的合并后形成的新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协同定价,主导市场价格,从而挤压其他打车软件的生存空间。但是,即使滴滴和快的合并适用反垄断审查并不等于这次合并构成违法。所有经营者集中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反垄断法并不是不加区分的禁止所有经营者集中,而是有明确的法定豁免。即便滴滴和快的的合并具有反垄断效果,经营者集中审查也不是只有否决一个选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企业合并附加限制性条件,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5,这也是对打车软件等互联网企业合并后进行监管的有效途径。 4数据出自易观国际最新发布的《中国打车 APP 市场季度监测报告 2014 年第 4季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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