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判定规则 经检验,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有一项不合格者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72型式检验 7.2门表1所列全部技术指标为型式检验项目。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定型鉴定时; b)产品主要原材料及用量或生产工艺有重大变更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d)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料网 JG/T 24一2000 e)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时。 7.2.2抽样方法 按GB 3186的规定进行。 7.2.3判定规则 根据表1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检验产品性能,当其中某项不合格时,对同一批产品的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该项仍不合格,则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经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 8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8.1包装 底涂料、面涂料产品应装入清洁、干燥、密封的塑料或金属桶中。溶剂型产品必须装人金属桶中。 主涂料产品应装入清洁、干燥、密闭的大口塑料桶或金属桶中。 8.2标志 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包括底涂料、主涂料、面涂料)的包装容器应附有标志,标志内容:产品名称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制造日期、净含量、生产批次、有效贮存期、注意事项。 8.3运输 8.3.1水乳型产品按一般运输方式办理。 8.3.2溶剂型产品按危险品运输方式办理。 8.3.3产品在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曝晒。 8.4贮存 8.4.1产品贮存期间应保证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贮存温度为5-35'C , 8.4.2溶剂型产品应按危险品有关规定贮存。 B-4.3产品在符合8.4.1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12个月。超过有效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料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