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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现代性及其维度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df  |  页数:3 |  大小:121KB

文档介绍
就是要避免使竞争蜕变成为弱肉强食,使人们认识到竞争不是\r你死我活,不是有我无你,而是通过竞争,在竞争中相互比较、相互\r促进、相互超越,实现共赢。并且,反垄断法让相同竞争技能与实力\r的主体在一起公平竞争,而不允许“狮子与羔羊”在一起竞争,如各国\r反垄断法普遍都规定对中小型企业的豁免与保护制度。\r尽管我们要把竞争作为主要的评价和发现机制,一切都要诉诸机\r制,但不等于说,竞争就要支配一切、决定一切,一切都要实行优胜\r劣汰。在有些领域,特别是与人权有关的领域,就不能如此,人权不\r实行竞争,人权不能优胜劣汰,优者再优而胜也不能把别人的人权竞\r争过来,劣者再劣而汰也不能把自己的人权竞争出去,无论是优者还\r是劣者,他们的人权一律平等。所以,现代反垄断法强调对人权的保\r障,劣者尽管处于“劣势”,但不能因其“劣势”而丧失其人权。过去奉\r行“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法则,现今则从“优胜劣汰”转变到“优胜劣存”。\r反垄断法突出对竞争弱者、社会弱者的保护,反垄断法的竞争理念应\r充满人道精神和人权精神。必须指出的是,对于市场竞争而言,优胜\r劣汰是让劣者退出某市场领域,而不是不让企业主或经营者存活。当\r然,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存”问题需要其他配套的法律制度(如税法、\r社会保障法等)予以落实。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须考虑的\r重要问题。二、反垄断法是自由奠定法\r自由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更是法律的本体元素,离开自由,\r法律就失去了实质内容而沦为暴虐之工具。从起源上看,反垄断法就\r是源于对限制自由的反对。如作为反垄断法鼻祖的美国《谢尔曼法》,\r其立法目的,参议员谢尔曼就清楚表明:如果我们不能容忍政治上的\r专制国王,我们也同样不能容忍控制生产、运输、销售生活必需品的\r经济上的专制国王。现代反垄断法更是体现出自由的理念,维护、保\r障与促进自由,是自由奠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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