些暴乱者可能有明确的目的,像捣毁不得人心者的房屋或商店,但大多数的行动却是出于一般的不满和忿恨。集体性的暴乱往往包括袭击不受欢迎的集团,抢劫和毁坏他们的财产等。另外,在暴乱中也有一定的规范,不过这种规范不太明显,并且是与社会常规相违背的。例如暴乱中的抢劫可以代表着一群暴民的新规范。当一个地区性社区的成员公开进行抢劫时,这种大规模的抢劫行为就变成了一种对更大范围的社会提出集体抗议的声明。这个社区关于财产权利的价值观暂时崩溃了,而抢劫成了一种社会可以接受的行动。另一种常见的暴民行动是私刑,这在美国历史上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那些自己组织起来的人,为适合他们自己的法律和秩序的需要而处死那些被他们定为罪犯或不受欢迎的人。从1900年至1950年的50年间,在美国被处以私刑者就有三千多人。其中绝大部分是黑人。他们往往都是以诸如“企图像白人那样行动”、“胆敢妄加评论”、“太兴旺发达了”等罪名而被处死的。西方学者从其阶级立场出发,在暴民问题的研究上,注重的多是暴民行为的表现形式或一般特点,而不太注意区分暴民的性质。常常把工人阶级反抗剥削、反抗压迫的斗争,与一些像私刑或恐怖活动的暴民行动相提并论,统统都说成是暴乱或暴众。我们认为,暴民行动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集群行为,它与推动社会进步、反对旧制度的工人阶级的斗争不可同日而语。当然,我们也不否认有些正义的斗争可以暂时地表现为暴民的形式,但总的来说,把这种斗争归入暴民的范畴是不恰当的。暴民的本质特征是暂时的、不稳定的,以及无目的、无组织的,它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给人们的生活安宁带来重大的危害。虽然被压迫阶级的暴力活动一开始也可能采取一些暴民的形式,但它最终将成为推动社会前进的革命运动。这是一般的暴民行动所不可能达到的。因此我们认为,暴民是特指那些临时的、不稳定的、相对来说是无组织的、对于社会具有危害性质的暴力人群。……点击此处获得更多内容